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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77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江振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774號

上訴人
陳榮森

上列上訴人就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碗芳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乃當事人對所受不利益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故非當事人即無上訴權(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955號裁定可參)。

從而本件上訴人既非原判決之當事人,其表明「懇請撤銷該訴訟」所為之上訴自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774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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