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77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774號
- 上訴人
- 陳榮森
上列上訴人就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碗芳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乃當事人對所受不利益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故非當事人即無上訴權(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955號裁定可參)。
從而本件上訴人既非原判決之當事人,其表明「懇請撤銷該訴訟」所為之上訴自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