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土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7 年1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7 年1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