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陳秋錦江振源申惟中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洪土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7 年1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江振源

                  法 官 申惟中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5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