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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90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江振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90號

上訴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彩雲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2(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萬2287元,前經本院諭令5日內補正(民國107年3月7日合法送達)。茲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90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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