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小字第5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苗小字第51號
- 原告
-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司政
- 訴訟代理人
- 林欣儀
- 被告
- 廖淑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9759元,及民國102年1月1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929%、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僅記載判決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