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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小字第71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江振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苗小字第71號

原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林欣儀
被告
吳昀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2366元,及民國103年8月1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929%、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68元,及民國107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第1-2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僅記載判決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只得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並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江振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小字第71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消費借貸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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