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6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戴嘉慧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隆樺
即被告
李隆霖
共同送達代收人
馮彥錡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佳成

      林韋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6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