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號
- 聲請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代理人
- 周宏玲
- 相對人
- 瞬成吊車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凱宇
- 相對人
- 沈佳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催告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06條規定: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時間行使權利者,所指「法院」係「命供擔保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同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假扣押,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080號裁准後,民國106年5月17日提供擔保經鈞院提存所以106年度存字第174號提存之,嗣聲請鈞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82號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茲聲請人已於106年7月26日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等規定,聲請鈞院定期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陳上情,固據其提出各該裁定、提存書、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聲請狀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惟本件「命供擔保之法院」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即有違誤,爰職權為主文所示之移送裁定。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