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隆樺
- 即被告
- 李隆霖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馮彥錡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佳成
林韋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