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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江振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2號

原告
簡佃融

上列當事人訴請被告四方鮮乳牧場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查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新臺幣6720元,前經本院命7日內補正(民國107年1月19日合法送達)。茲原告迄未補正,其訴暨假執行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2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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