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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江振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原告
劉雲珍

上列當事人訴請不詳被告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查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新臺幣17萬2248元,前經本院命7日內補正(民國106年12月26日合法送達)。茲原告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