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6號
- 聲請人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胡
- 聲請人
- 定華之遺產管理人
- 法定代理人
- 曲良治
- 代理人
- 王志遠
上列聲請人因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伊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前聲請鈞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0號為公示催告,嗣民國106年8月5日遵期刊登於太平洋日報在案,現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除權判決。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文)。
二、查聲請意旨所陳上情,業經本院調取該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聲請人於107年3月7日提出本件聲請,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判決如主文。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行人 │股票號碼 │種類 │股數│張數│ ├────────────┼───────┼───┼──┼──┤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1NZ-1089704-9│普通股│60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