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5號
- 聲請人
- 陳溫典
- 聲請人
- 翁勝佑
- 聲請人
- 林菲怡
- 聲請人
- 吳聲弦
- 聲請人
- 莊國勇
- 聲請人
- 張俊川
- 聲請人
- 翁明泉
- 相對人
- 創新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全義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社團法人苗栗縣勞資關係協會民國108 年4 月1 日勞資爭議第二次調解紀錄之調解結果關於如附表所示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8 年3 月21日、同年4 月1 日經社團法人苗栗縣勞資關係協會調解,於第2 次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108 年3 月工資、資遣費,並應將上開金額分期匯入聲請人帳戶,如有一期到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均僅給付至108 年6 月15日,自108 年7 月15日起即均未對聲請人為給付,依上開和解內容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剩餘款項,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社團法人苗栗縣勞資關係協會民國108 年3 月21日、同年4 月1 日二次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另本件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相對人應給付下列聲請人之金額(單位:元) │ │ │號│ 給 付 日 期 ├───┬───┬───┬───┬───┬───┬───┤ │ │ │林菲怡│張俊川│吳聲弦│翁明泉│陳溫典│莊國勇│翁勝佑│ ├─┼───────┼───┼───┼───┼───┼───┼───┼───┤ │1 │108 年7 月15日│ 6,699│25,504│28,648│14,980│22,197│27,689│11,182│ ├─┼───────┼───┼───┼───┼───┼───┼───┼───┤ │2 │108 年8 月15日│ 6,699│25,504│28,648│14,980│22,197│27,689│11,182│ │ │(前遲延一期未│ │ │ │ │ │ │ │ │ │付,視為到期)│ │ │ │ │ │ │ │ ├─┼───────┼───┼───┼───┼───┼───┼───┼───┤ │3 │108 年9 月15日│ 6,704│25,504│28,648│14,980│22,197│27,689│11,182│ │ │(前遲延一期未│ │ │ │ │ │ │ │ │ │付,視為到期)│ │ │ │ │ │ │ │ ├─┼───────┼───┼───┼───┼───┼───┼───┼───┤ │4 │108 年10月15日│ │25,505│28,650│14,985│22,200│27,690│11,182│ │ │(前遲延一期未│ │ │ │ │ │ │ │ │ │付,視為到期)│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