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小字第69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苗小字第692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伯燿
- 訴訟代理人
- 季佩芃律師
- 複代理人
- 鍾奇維
- 被告
- 范朝清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250元,及自民國108 年4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係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及發生於民國105年12月17日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為請求。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8條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