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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簡字第381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戴嘉慧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簡字第381號

原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莊世暐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佳彬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第二項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應一同起訴或被訴,民法第1151條、第828 條第3 項、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依民法第244 條行使其撤銷權,如其行為為單獨行為時,應以債務人為被告,其行為為雙方行為時,應以債務人及其相對人為被告,故其行為當事人有數人時,必須一同被訴,否則應認其當事人之適格有欠缺。

二、本件依原告起訴狀之聲請所調取之本件分割繼承登記所依據之遺產分割協議書,顯示被繼承人為賴天送(賴武男之父),而非賴武男,且原告並未對被繼承人賴天送之全體繼承人起訴。本件既係就被繼承人賴天送之遺產為分割,且有被告以外之繼承人,則原告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補正記載完整當事人、正確訴之聲明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補提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又查本件分割繼承登記係將被繼承人賴天送之不動產協議分割由被告賴張月英(被繼承人賴天送長男賴武男之配偶)、訴外人賴武光(被繼承人賴天送之次男)、訴外人賴武政(被繼承人賴天送之三男)、訴外人賴恭耀(被繼承人賴天送之四男)共有,原告主張此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內容有害及原告對被告賴佳彬之債權,並應具狀說明其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戴嘉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簡字第381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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