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順欽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正,此裁定業於同年11月10日送達上訴人,而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經命補正後又未於期間內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