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6號
- 聲請人
- 鍾胡秀蘭
- 代理人
- 鍾瑞墘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2 號確認通行權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予交付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2 號確認通行權事件於民國108 年4 月10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2 號事件之上訴人,該案判決附圖所示A 部分係早期地主蓋同意書同意縣政府鋪設產業道路為既成道路,被上訴人廖金彬於108 年4 月10日庭期亦承認。因聲請人向造橋鄉公所申請修補該路毀損路面,公所稱需調閱地主當時蓋的同意書才可修補,因年代久遠尋找不易,為證明地主承認該路段確經蓋同意書而鋪設,爰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2 號事件之上訴人,其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另本件亦無依法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其他依法令應保密之事項。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又聲請人依上開規定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故併予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