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小字第59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苗小字第592號
- 原告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 訴訟代理人
- 李秀花
- 訴訟代理人
- 王筑萱
- 被告
- 陳宏任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114元,及其中新臺幣36,800元,自民國93年12月2 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係輾轉受讓訴外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之債權而為本件請求。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