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簡字第757號
- 上訴人
- 朱坤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河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111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442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其上訴程式自有欠缺。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如上訴人係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則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