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96號
- 原告
- 苗栗縣通霄鎮通霄國民小學
- 法定代理人
- 彭鴻原
- 訴訟代理人
- 鄭中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世鐘即張世鐘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給付逾期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萬3,4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276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96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逾期違約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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