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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96號

給付逾期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曾明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96號

原告
苗栗縣通霄鎮通霄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彭鴻原
訴訟代理人
鄭中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世鐘即張世鐘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給付逾期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萬3,4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276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96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逾期違約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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