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7號
- 原告
- 范明城
- 訴訟代理人
- 蘇文俊律師
- 被告
-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苗豐強
- 訴訟代理人
- 詹潤鈞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 年8 月6 日辯論終結後,因就被告當庭所提出之書狀內載關於「退萬步言,縱認系爭債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惟利息及違約金部分並不因此而消滅」之抗辯,尚未令原告表示意見,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