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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戴嘉慧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7號

原告
范明城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被告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訴訟代理人
詹潤鈞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 年8 月6 日辯論終結後,因就被告當庭所提出之書狀內載關於「退萬步言,縱認系爭債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惟利息及違約金部分並不因此而消滅」之抗辯,尚未令原告表示意見,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7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