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小字第61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苗小字第610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胡忠興
- 訴訟代理人
- 柯雅庭
- 被告
- 創新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全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