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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33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33號

原告
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柏延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8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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