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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簡字第67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何星磊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朱坤琦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朱河潤
兼訴訟代理人
朱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經命補正後又未於期間內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星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簡字第675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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