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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6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64號

聲請人
華震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月華

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 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6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東田洋實業股份有限│華震紙業有限公司  │苗栗縣合作金庫苗栗│110年4月5日           │4,200元         │RY3513225       │    │
│    │公司 黃淼貴       │                  │分行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 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64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