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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苗小字第658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張珈禎

原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鄧如意
被告
林泳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收到被告因其子生病門診無法到庭聲請延展期日之書狀,爰裁定於民國110 年11月16日上午11 時5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南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小字第658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電信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