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簡字第773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兆力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政
- 被 上訴 人
- 即 被 告 黃偉哲
- 華碩國際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國福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苗簡字第77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