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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簡字第77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陳秋錦

上訴人
即原告
兆力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政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黃偉哲
即被告
華碩國際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國福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苗簡字第77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字第773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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