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96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趙子賢
- 訴訟代理人
- 程光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義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庭維律師
- 被告
- 萬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博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附表所示之地上物拆除、騰空後,將土地返還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26,050元;至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均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26,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1,550元,尚應補繳5,2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占用土地 占用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價額 1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 1,900元/㎡ 1,900元 2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0.5㎡ 1,900元/㎡ 950元 3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76㎡ 1,900元/㎡ 334,400元 4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52㎡ 1,900元/㎡ 288,800元 合計 626,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