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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96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庭維律師
被告
萬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博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附表所示之地上物拆除、騰空後,將土地返還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26,050元;至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均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26,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1,550元,尚應補繳5,2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占用土地 占用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價額 1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 1,900元/㎡ 1,900元 2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0.5㎡ 1,900元/㎡ 950元 3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76㎡ 1,900元/㎡ 334,400元 4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52㎡ 1,900元/㎡ 288,800元 合計    626,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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