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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臺灣惠爾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山竒)荘太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堉珵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3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