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5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鄭子文

上訴人
即被告
宇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震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邱禹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壹拾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對上訴人訴請給付新臺幣(下同)15萬5,440元,並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被上訴人,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5萬5,440元,並應發給被上訴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上訴人不服並就全部提起上訴,其財產給付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萬5,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是上訴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6,000元【計算式:1,500元+4,500元=6,0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490元,尚應補繳3,510元,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子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