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8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王舜弘
被告
金連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聯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面積約34.75平方公尺越界占用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7萬3,375元;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1萬0,430元,並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被告返還系爭土地與原告全體之日止,按月給付180元與原告,係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7萬3,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 (苗栗縣頭份市大化段) 被告占用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元/ ㎡)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908地號土地 34.75 16,500元 57萬3,375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