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8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王舜弘
被告
金連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聯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1,000元,尚應補繳5,28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7日所為之112年度補字第982號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82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