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號
- 聲請人
- 鴻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宗賢
- 相對人
- 美商Si lvaco, Inc.
上列當事人間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再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三、聲請變換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是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