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陳秋錦

聲請人
鴻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宗賢
相對人
美商Si lvaco, Inc.

上列當事人間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再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三、聲請變換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是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變換提存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