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勞小字第10號
- 原 告
- 李婉麗
- 被 告
- 葉浚德
- 真和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秋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程序法定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規定於小額程序適用之,亦為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未具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3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