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亡字第1號
- 聲請人
- 張士良
- 相對人
- 即失蹤人
- 張士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失蹤人張士志(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於中華民國之最後設籍:苗栗縣○○鎮○○里00鄰○○00○0號)為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8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之規定。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張士志為聲請人張士良之兄,相對人於民國107年3月1日離家出走後即不知去向,爰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4、155條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苗栗縣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為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院審酌相對人之戶籍資料載明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年滿62歲,自107年3月1日失蹤後,迄今已逾8年,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