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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9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4 日

聲請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真
相對人
陳宥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債務人陳俊宏於民國113年7月30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6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王永慶、聖欣金屬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票據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7月18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三)嗣債務人陳俊宏、王永慶、聖欣金屬有限公司等人於113年7月19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12,526,800元、到期日為115年3月14日之本票乙紙交予聲請人為憑。詎聲請人於屆期提示後仍有9,089,174元未獲清償,相對人於114年9月17日因買賣取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並經移轉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乙紙、土地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5年7月9日函請相對人、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三義鄉 鯉魚  314-6  93.39 馬凱榮1/2  2 苗栗縣 三義鄉 鯉魚  314-9  188.32 馬凱榮1/18  3 苗栗縣 三義鄉 鯉魚  314-10  71.17 馬凱榮1/18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12 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 苗栗縣○○鄉○○○村○○○00000號 住宅、RC造、3層 一層:52 二層:52 三層:46.28 總面積:150.28 陽台:17.25 馬凱榮1/2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拍字第96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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