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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124號

延長安置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李麗萍

聲請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相對人
CPW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PW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PW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將相對人CPW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5年7月1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0年6月21日接獲通報,110年7月12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同法第57條規定,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繼續、延長安置在案。聲請人於安置期間進行家庭處遇服務評估略以:115年1月28日、2月25日、3月9日進行親子會面,相對人父CPW0000000F開始實際參與互動,並接受親職技巧指導,親子關係由過往較疏離轉為逐步建立,聲請人與相對人父約定每月儲蓄新臺幣5千元,並自4月開始定期驗毒及儲蓄,逐步建立經濟責任與照顧穩定性,相對人父因施用毒品於臺中勒戒所至116年4月;公務接見時,相對人母CPW0000000M曾表達照顧意願,惟自107年6月起因毒品案在監服刑,刑期至120年12月,相對人母雖表示115年可申請假釋,但實際出監可能及照顧能力尚待評估;聲請人於115年6月3日、6月30日聯繫相對人外祖父母,其表達年事已高,無意願接返相對人;115年6月15日召開重大決策會議,出席委員同意停止父母親權,建議長期安置輔導。綜上所述,相對人父母均入監,其餘親屬無照顧意願,相對人屬學齡階段,需穩定安全之照顧環境,故有延長安置必要,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鈞院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㈠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㈡本院115年度護字第66號民事裁定。

㈢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㈣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綜合前開事證,堪信本件聲請意旨屬實,考量相對人父母目前均在監,無法履行照顧責任,復無其他合適之親屬照顧資源,相對人仍有延長安置必要,相對人亦表達同意延長安置之意願,本件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四、本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5年度護字第124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延長安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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