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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469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690號

債權人
合信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峻
債務人
邱奕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9,139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500元之延滯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4690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