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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66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訴訟代理人
被代位人 謝金井
被告
謝金盛

謝金宗

洪振修

洪詠祥

洪郁珊

謝錦隆

謝雅筑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而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性質雖有不同,惟於繼承關係中仍有應繼分比例此一「潛在之應有部分」,以供得知其對公同共有財產所享有之權利分配比例,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上與分別共有並無不同。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參照)。查原告主張代位債務人謝金井請求分割其繼承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代位謝金井起訴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34,1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分割標的 (苗栗縣竹南鎮成功段)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部分 謝金井應繼分比例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767地號 205.34 17,500元 1/3 1/4 299,454元 2 771地號 23.77 17,500元 1/3  34,665元 合計      334,119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166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