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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再字第四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再字第四號

再審原告
天○○
再審被告
H○○○
再審被告
亥○○
再審被告
J○○○
再審被告
卯○○
再審被告
L○○
再審被告
K○○
再審被告
酉○○
再審被告
庚○○
再審被告
C○○○
再審被告
黃○○
再審被告
I○○
再審被告
E○○
再審被告
A○○
再審被告
乙○○○
再審被告
寅○○
再審被告
午○○
再審被告
己○○
再審被告
甲○○
再審被告
未○○
再審被告
巳○○
再審被告
丑○○
再審被告
宇○○
再審被告
玄○○○
再審被告
申○○
再審被告
子○○
再審被告
宙○○
再審被告
辛○○
再審被告
辰○○
再審被告
D○○
再審被告
G○○
再審被告
F○○
再審被告
癸○○
再審被告
地○○
再審被告
壬○○
再審被告
B○○
再審被告
戌○○
再審被告
丁○○
再審被告
戊○○
再審被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

日八十六年訴字第二七三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亦定有明文。而上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依同法第五百零五條應準用於再審訴訟程序。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據以提起再審之訴之原確定判決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六年訴字第二七三號確定判決,揆諸上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九條規定,本件應由原判決之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燦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張文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再字第四號於民國 90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