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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二六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二六號

聲請人
益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右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王萬金

~B法院書記官 趙崇彬~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二六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今立廢水處理股份有│土地銀行 苗栗分行│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陸仟零叁拾捌元 │ALB0九五一二│││ │限公司 黃樹林││││一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二六號於民國 91 年 03 月 22 日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