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四六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四六號
- 原告
- 承泰工商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永泰
- 被告
- 甲○○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限原告於收受通知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通知書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由原告本人簽收,此有通知書、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苗栗簡易庭法 官 伍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