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12號
- 聲請人
- 坤伸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3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95年度苗簡字第268 號及95年度簡上字第48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確定在案,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7/10,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業經本院調卷核明無誤。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
計算書:
一、第一審訴訟費用:┌────────┬────────┬────────────────┐│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說明 │├────────┼────────┼────────────────┤│裁判費 │ 1,110元 │聲請人墊付。 │├────────┼────────┼────────────────┤│交通事故鑑定費 │ 3,000元 │聲請人墊付。 │├────────┼────────┼────────────────┤│合 計 │ 4,110元 │第1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7/10 ││ │ │即2,877 元(4,110 ×7/10=2,877 ││ │ │);餘由聲請人負擔。 │└────────┴────────┴────────────────┘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說明 │├────────┼────────┼────────────────┤│裁判費 │ 1,500元 │相對人墊付。 │├────────┼────────┼────────────────┤│合 計 │ 1,500元 │第2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