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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4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王萬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41號

聲請人
慶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4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虹溢股份有限公司黃│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苗│96年1月31日           │1,747,620元     │AT0000000       │    │
│    │文煥              │栗分行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41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