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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6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伍偉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5636號

債權人
麗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商聯國際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商聯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表及「最新」變更登記表,因上開債務人已遭經濟部廢止,請一併陳報債務人是否進行解散程序、解散事由及「清算人」。

二、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636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