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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547號

確認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伍偉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苗簡字第547號

原告
甲○○

            號

上列原告因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次: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一、以所欲確認界址之鄰地全體所有人為被告;二、朱華星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三、提出所欲確認界址土地之最新地籍圖,以釋明所欲確認界址之土地係屬相鄰;四、考量是否向本院聲請對住居不明之被告聲請公示送達。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547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界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