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54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苗簡字第547號
- 原告
- 甲○○
號
上列原告因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次: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一、以所欲確認界址之鄰地全體所有人為被告;二、朱華星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三、提出所欲確認界址土地之最新地籍圖,以釋明所欲確認界址之土地係屬相鄰;四、考量是否向本院聲請對住居不明之被告聲請公示送達。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苗簡字第547號
號
上列原告因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次: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一、以所欲確認界址之鄰地全體所有人為被告;二、朱華星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三、提出所欲確認界址土地之最新地籍圖,以釋明所欲確認界址之土地係屬相鄰;四、考量是否向本院聲請對住居不明之被告聲請公示送達。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