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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5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52號

原告
永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智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9,4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52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