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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0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03號

聲請人
松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
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歐 明 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0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竹南分行  │97年3月10日           │1,743,000元     │SC0000000       │    │
│    │司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03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