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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
    詹駿鴻

  • 當事人
    國際漢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乙○○大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5號原   告  國際漢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漢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漢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乙○○ 法定代理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被   告  大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路 兼法定代理人 甲○○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①國際漢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5,401,800 元;②漢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33,428,265元;③漢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5,215,486 元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上開法條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4,045,551元 (計算式5,401,800 元+33,428,265 元+15,215,486 元=54, 045,551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7,6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486,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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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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