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黃怡玲
- 當事人國際漢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大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9號原 告 國際漢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漢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漢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秉勳律師 被 告 大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3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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