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7號

原告
郭曉維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被告
卓越光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重光
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7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